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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是指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和动态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人口的核实核减。


第四条 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动态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申报和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的审核备案。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动态管理的复核、备案、申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实、登记、申报、扶持方式确定等,负责对辖区内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增减、迁移等信息采集、核实申报等;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第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八条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九条 各地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申报表。其中:


(一)搬迁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 


(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民族构成、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十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完毕后出生、娶进、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 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需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移民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以水库为单元,按村(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汇总成果应由村(组)、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移民安置规划及批文、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人数、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材料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跨市、县水库由相关市、县按照上述程序分别上报。每年1月10日前,市级人民政府将本辖区上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人口核定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水利厅审核。


第三章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应根据人口实际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实(定)一次。


第十四条 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在扶持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核减:


(一)扶持对象死亡或经过法律程序被宣告死亡的;


(二)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期间的;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录(聘)用的;


(五)其他按政策规定应予核减的。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因选择复合安置方式,到城(集)镇安置的,其核定的移民身份不变,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一)人口核减登记以村组为单位按户登记到人,并进行公示。核减登记表经村民小组、村、乡(镇)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户籍地派出所核实后,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变化后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并汇总,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三)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核减变化后的花名册进行核定并汇总,并报省水利厅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市县迁移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衔接确认,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省水利厅核准后,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跨省外迁农村移民的人口动态管理,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我省迁出到省外的移民,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正式出具原迁移民身份证明函件,由移民持原迁移民身份证明函件在其迁入地申报登记,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进行核查登记并落实移民后期扶持相关政策。迁到省外的移民资料需单独汇总上报。


(二)省外迁入我省的移民,应在其户籍迁入地进行申报,并附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原迁移民身份证明函件,由其户籍迁入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核实登记,并单独汇总上报和落实移民后期扶持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后,其补助资金管理应同时进行调整。移民人口较多的市县,其人口核减后的补助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在本市县内采取直补资金转项目扶持的方式统筹管理使用;移民人口较少的市县,人口核减后的补助资金由省级统筹,主要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察审计。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在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和动态管理成果资料,在核定审批后1个月内及时录入甘肃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综合监管平台(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甘肃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