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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次数:



甘肃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制定本协会领导层考核办法,决定秘书处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形成决议,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确实需要临时召开理事会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协会秘书处解释。